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0)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5】妨害药品管理罪
【6】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0】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
【12】关于本节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规定
第三节 走私罪 (10)
【13】走私武器、弹药罪
【14】走私核材料罪
【15】走私假币罪
【16】走私文物罪
【17】走私贵重金属罪
【1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走私淫秽物品罪
【21】走私废物罪
【2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6)
【23】虚报注册资本罪
【2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5】欺诈发行证券罪
【2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7】妨害清算罪
【2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9】虚假破产罪
【3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3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0)
【39】伪造货币罪
【4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4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2】持有、使用假币罪
【43】变造货币罪
【4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4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46】高利转贷罪
【4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信用票证罪
【4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5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5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5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5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5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5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6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6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62】违法运用资金罪
【63】违法发放贷款罪
【6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6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6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67】逃汇罪
【68】骗购外汇罪
【69】洗钱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8)
【70】集资诈骗罪
【71】贷款诈骗罪
【72】票据诈骗罪
【73】金融凭证诈骗罪
【74】信用证诈骗罪
【75】信用卡诈骗罪
【76】有价证券诈骗罪
【77】保险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
【78】逃税罪
【79】抗税罪
【80】逃避追缴欠税罪
【81】骗取出口退税罪
【8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83】虚开发票罪
【8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8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8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0】非法出售发票罪
【9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8)
【92】假冒注册商标罪
【9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94】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95】假冒专利罪
【96】侵犯著作权罪
【97】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98】侵犯商业秘密罪
【9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3)
【100】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01】虚假广告罪
【102】串通投标罪
【103】合同诈骗罪
【10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05】非法经营罪
【106】强迫交易罪
【10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08】倒卖车票、船票罪
【10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12】逃避商检罪
1楼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浙江刑事罪名定罪处罚(立案)最新标准(2022年)
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明楷《刑法学》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利用金融票
据进行诈骗是指以下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使用,是指按照票据的功能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如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汇兑;使用伪造、变造票据支付货款以骗取财物;转让伪造、变造的票据;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等。
(2)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 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票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当然,如果使用作废的票据,使自己的一般民事债权消灭,没有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不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没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冒用的对方必须是不明真相的人。行为人所冒用的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冒用他人票据的性质。重复使用支票提取现金的行为,视情形认定为冒用他人支票或者使用作废的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制作并交付空头支票。但开始制作空头支票时,并不是本罪的着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空头支票交付给他人时,才是本罪的着手。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成立本罪。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一般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但是,对“印鉴”应作扩大解释,即对于签发与预留签名不同、与预留密码不同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也认定为本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物。签发汇票、本票的行为人有无资金保证,不能单纯从时间上作形式的认定,而要从实质上考察签发行为是否足以造成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财产损失。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的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而且只有作影响汇票、本票效力的虚假记载,才成立票据诈骗罪。
利用金融票据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立案标准,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没有达到该追诉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2.责任要素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据时,必须明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误将伪造的票据作为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而冒用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虽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仅对部分犯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但应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责任要素。
二、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盗窃支票并使用的案件存在不同类型,需要具体分析与判断。(1)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2)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如果符合前述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如冒用他人支票),成立票据诈骗罪;否则应认定为诈骗罪。(1)(4)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150)(5)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鉴,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在票据诈骗未遂的情况下,宜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此外,盗窃记名的支票,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不应当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因为盗窃数额只能是行为人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数额,在行为人没有兑现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将失主所损失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对失主所损失的财产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如果盗窃支票的行为本身构成盗窃罪,则仅就盗窃支票本身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支票时没有利用意思,其行为就不成立盗窃罪,但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内外勾结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需要根据诈骗罪的构造得出结论。票据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受骗者,受骗者要么是占有财产的人,要么是虽然没有占有财产却对财产具有处分权限或地位的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根本没有受骗者,就不可能成立票据诈骗罪。因此,一般公民与银行内部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相勾结,使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取得财产的,由于没有受骗者,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而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一般公民与银行内部不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相勾结,使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取得财产的,由于存在受骗者,成立票据诈骗罪(共同正犯)。
2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年3月17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开低征”的方法吸引税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苏检研请字[2003]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公通字〔2022〕12号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