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之前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 (综合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 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问题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 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 2000年前布有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9】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10】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2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 年7月1日至2011 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1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8年9月5日<78>法办研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87>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包括“三类案件”),就将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归档保存,不应销毁。至于有的冤错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销毁该案诉讼卷宗,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对审判案卷以外的材料同意销毁。
2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
3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 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21号
高检会〔199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 法(研)发〔19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
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0〕11号 过《关于惩治走私、制
法律的规定 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
用。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0年7月9日 1990年12月28
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 法(研)发〔19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
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 0〕14号 过《关于禁毒的决定》
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
用。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0年7月10 已被1992年12月
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 日法(研)发〔19 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 90〕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定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1年12月3 已被1992年12月
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 0日法(研)发〔1 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99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代替。
4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 法〔19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发现个别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司法机关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经我院研究并征求外交部条法司意见,认为:司法协助(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关系到国家的司法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只能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或者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对外签署,并须报请国务院审核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据此,地方法院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已签订的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向对方说明情况。
今后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邻国家有关地区提出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事,应及时报告我院,由我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5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
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
(1996年12月31日 法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
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
[79]法办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79年12月12日
[79]法办字第9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0年4月17日
[80]法研字第13号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1年6月10日
[81]法研字第1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2年9月8日
[1982]法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3年2月4日
[83]法研字第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
法(研)复[1985]28号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8日
法(研)复[1985]40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轻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联合通知》已废除,该批复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1998年1月5日
法(研)复[1988]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1988年5月11日
法(研)发[1988]23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8年7月6日
法(研)复[1988]29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12月26日
法(研)复[1989]73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7日
法(研)复[1989]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代替。
17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
[79]法办研字第9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询问有关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1980年8月25日
[80]民他字第26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2年9月21日
[82]民他字第3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3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2年12月17日
[82]法研字第1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3年2月7日
[83]法研字第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1983年3月19日
[83]法研字第8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4年3月26
[84]法民字第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4年5月11日
[84]民他字第5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
1984年9月11日
[84]法民字第10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4年9月18日
[84]民他第1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84年10月27日
[84]法民字第1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
法(研)复[1985]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1月24日
法(民)复1985]6号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9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收费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2月24日
法民复[1985]14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
法民复[1985]31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
法(民)复[1985]32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
法(民)复[1985]33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6月11日
法(研)复[1985]34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24日
法(民)复[1985]6号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6月30日废止,依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作出的批复不再适用。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1985年10月28日
法(民)复[1985]52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
[1985]法民字第24号
1991年4月9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
[1983]民他字第1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1986年5月9日
法(民)复[1985]字第9号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7年7月29日
[1987]民他字第3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1987年8月25日
[1987]民他字第20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15日
法民复[1988]11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6月20日
法(研)复[1988]2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5日
法(研)复[1988]35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1989年9月7日
[1989]民他字第36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1
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
法(研)复[1985]4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7月4日
法(经)复[1985]39号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8月3日
法(经)复[1985]42号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
法(经)发[1985]25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14日
法(经)复[1985]5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
法(经)复[1986]15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1986年5月21日
法(研)复[1986]18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5日
法(经)复[1987]5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用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
法(经)复[1987]43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2月14日
法(经)复[1987]49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1998年1月9日
法(经)复[1988]4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1988年1月13日
法(研)复[1988]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法(研)复[1988]17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22日
法(经)复[1988]20号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8日
法(经)复[1989]6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1日
法(经)复[1989]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6日
法(经)复[1989]8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楼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 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
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0号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
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1982年8月19
日(79)民他字
第4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
之抵触,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
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
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年12月18
日(82)民他
字第1号
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
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
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
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
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
的批复
1987年1月19
日[1986]民
他字第122号
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
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
处理的批复
1988年3月12
日(87)民他
字第6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
有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所
替代。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
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
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
的复函
1990年2月17
日(89)民他
字第5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
有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所
替代。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
日(1984)法
办字第128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
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
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
干问题
1987年7月21
日法(经)发
[1987]20号
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答
1987年10月19
日法(经)发
[1987]27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有
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
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法
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
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
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3
日法经[1993]
195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该批复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
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
规定
1995年4月2日
法发[1995]6
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关规
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楼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 2000年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适用。
2001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2号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51年6月14日东法编字第2842号
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
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号
情况已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
1954年6月14日(54)办秘发字第87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号
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2年8月22日〔62〕法行字第160号
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
已被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9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64年7月7日(64)法研字第64号
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
1964年11月16日(64)民他字60号
主要内容与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不相符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问题的批复
1978年7月28日(78)法民字第18号
与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不相符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30日(83)法经字第8号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法(经)〔1985〕3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外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1985)民他字第5号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住我国领事馆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可否允许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1985年6月8日(85)民他字第3号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6日法经复(1985)53号
与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不相符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29日发布
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司法解释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1987年12月31日〔1987〕民他字第24号
已被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代替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字〔1990〕12号
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年2月9日法发〔1992〕3号
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司法解释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的通知
1992年11月18日法发〔1992〕3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1995〕交他字第7号
原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9楼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6号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1985 年 1 月 17 日
法(研)复[ 1985 ] 5 号
已被 1991 年 4 月 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1986 年 4 月 2 日法(研)复[ 1986 ] 14 号
已被 1992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6 年 8 月 20 日
法(经)复[ 1986 ] 26 号
原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 并且其内容已被 1994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的通知
1988 年 1 月 20 日
法(经)发[ 1988 ] 2 号
已被 1993 年 9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 1993 ] 2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 年 8 月 8 日
法复[ 1989 ] 6 号
已被 1991 年 4 月 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 年 9 月 16 日
法 ( 经 ) 复[ 1989 ] 9 号
已被 1998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释 [ 1998 ] 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复函
1992 年 5 月 4 日
法函 [1992]58 号
已被 1992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法发[ 1992 ] 2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1994 年 4 月 11 日
法经[ 1994 ] 90 号
已被 1998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释 [ 1998 ] 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 年 7 月 6 日
法发[ 1994 ] 14 号
已被 1999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4 年 12 月 16 日
法经[ 1994 ] 334 号
已被 1998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释 [ 1998 ] 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
1995 年 5 月 5 日
法函[ 1995 ] 51 号
已被 1998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释 [ 1998 ] 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5 年 12 月 6 日
法函[ 1995 ] 158 号
已被 1998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释 [ 1998 ] 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6 年 4 月 29 日
法发[ 1996 ] 12 号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1998]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6 年 6 月 6 日
法函[ 1996 ] 96 号
已被 1998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释 [ 1998 ] 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易账户的函
1997年8月1日
法函[1997]91号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问题的函
1997年9月3日
法明传[1997]324号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10楼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9日起不再适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3号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
1978年5月24日
〔78〕法民字第12号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30日
法(经)复〔1986〕38号
已被199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
法(研)复〔1987〕29号
已被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复〔199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
1987年8月29日
法(研)复〔1987〕33号
已被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复〔199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7年8月29日
法(经)发〔1987〕22号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89年5月30日
法(交)复〔1989〕3号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失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人民法院对购销伪劣假冒商品合同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的函
1989年5月30日
(89)法经函字第15号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13日
(89)民他字第47号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16日
法(经)发〔1991〕10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7日
法发〔1993〕39号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失效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2日
法函〔1994〕10号
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年7月6日
法发〔1994〕14号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
法复〔1996〕7号
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民在羁押期内被同监室人犯殴打致死公安机关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月19日
(1997)行他字第9号
已被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代替
11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12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0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原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兵团范围内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其他案件,其判决和裁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兵团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
兵团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
(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
(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第四条 以兵团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权限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发生的涉外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涉外案件的兵团法院。
第六条 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管辖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关于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3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1965〕法研字第17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4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法(民)复〔1985〕1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33号
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42号
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2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
〔1989〕民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
〔1989〕民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5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法发〔1992〕22号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1994〕法民字第2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9〕15号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法发〔1996〕19号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 25号
已停止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法释〔2004〕 18号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14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
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5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6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7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1955年12月29日
〔55〕法行字第17379号
〔55〕高检四字第1315号
〔55〕司普字第2789号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上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7日
〔56〕高检五字第3号
〔56〕法行字第748号
内城〔56〕字第36号
〔56〕司普字第130号
〔56〕公劳联字第2号
该通知所依据的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被200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6日
研字第11375号
四字第1591号
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20日
〔56〕法研字第11848号
〔56〕高检四字第1601号
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
1957年2月6日
〔57〕法行字第2088号
〔57〕四字第191号
〔57〕公治字第15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管制刑的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指示所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已被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宣布失效。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年2月22日
法研字第3685号
〔57〕高检四字第275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审判监督程序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批复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7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
公发酉字第177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管制刑的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指示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
1960年4月21日
〔60〕法行字第87号
〔60〕高检二字第48号
〔60〕公劳联字第5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1962年11月30日
〔62〕法行字第261号
高检发〔62〕17号
公发〔62〕122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4月16日
〔63〕法研字第37号 高检发〔63〕11号
〔63〕公发(厅)245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期一年、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2日 〔63〕法研字第93号
高检发〔63〕24号
〔63〕公发(厅)523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批复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6日
〔63〕法研字第101号
高检法发〔63〕25号
〔63〕公发(劳)538号
刑法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新罪如何确定刑罚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过去对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联合批复
1963年12月6日
〔63〕法研字第166号
高检发〔63〕37号
〔63〕公发(劳)字920号
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
〔64〕法研字第1号
〔64〕高检发字第1号
〔64〕公发(劳)28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4月7日
〔64〕法研字第30号
〔64〕高检发字第9号
〔64〕公发(劳)字第217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0日
〔64〕法研字第53号
〔64〕高检发字第20号
〔64〕公发(劳)字第323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刑期计算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1964年8月28日
〔64〕法研字第55号
〔64〕高检发字第27号
〔64〕公发(厅)579号
该通知的内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65年12月1日
〔65〕法研字40号
〔65〕高检法13号
〔65〕公发(审)691号
〔65〕财预168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1979年10月10日 〔79〕法研字第22号
〔79〕高检三字39号
公发〔1979〕148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条件、幅度、程序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
1979年11月23日 〔79〕法研字第23号
〔79〕高检三字第42号
公劳〔79〕1329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979年12月15日
〔79〕法研字第28号
〔79〕高检经字6号
公发〔1979〕177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979年12月17日
〔79〕法研字第29号
〔79〕高检一文字66号
公发〔79〕179号
该通知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替代。
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
1979年12月31日 〔79〕法研字第31号
〔79〕高检三字45号
公发〔1979〕188号
该批复所依据的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此次同时废止。
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1年3月18日
〔81〕法研字第5号
〔81〕高检发(研)10号
〔81〕公发(研)36号
该通知的内容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3年7月26日
〔83〕法研字第14号
该通知的内容与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3年8月16日
〔83〕法研字第15号
该通知的内容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
1984年4月16日
〔84〕法研字第6号
该解答的内容已被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所替代。
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
〔84〕法研字第13号
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
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
〔84〕法研字第14号
该解答的基本内容已被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替代。
30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机关在押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85年9月21日
〔85〕司发劳改字第383号
该批复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不一致。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6年6月26日
〔86〕司发公字第196号
该规定所依据和补充的198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已被司法部2002年8月《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废止。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
法(研)发〔1986〕19号
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1987年3月14日
法(研)发〔1987〕6号
该意见施行后,有关立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规定独立的挪用公款罪。
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7年11月27日
法(研)发〔1987〕33号
该通知涉及的投机倒把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
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
法(刑二)发〔1988〕10号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已作出明确规定。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1989年3月15日 法(研)发〔1989〕5号
该规定涉及的投机倒把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
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
法(研)发〔1991〕5号
该通知所依据的198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此次同时废止。
17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8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2〕12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 年6 月6 日
〔56〕法行字第5427号
〔56〕高检3字第341号
〔56〕公一甲字第282号
〔56〕司普字第682号
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 年3 月11 日
〔57〕法研字第4904号
〔57〕高检四字第348号
形势已变化。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转发上海市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1957 年5月16日
〔57〕法行字第9108号
〔57〕高检五字第182号
〔57〕公劳联字第12号
〔57〕司普字第715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通知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有新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8 年1 月14 日
〔58〕法研字第5号
〔58〕高检四字第2号
通知中有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规定与刑法相关规定相抵触。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 年10 月17 日
法酉17 号
形势已经变化。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1962 年7 月26 日
〔62〕法行字第112号
〔62〕高检发第11号
〔62〕公劳字第14号
形势已经变化。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
1963 年7 月29 日
〔63〕法研字94号
〔63〕高检二字49号
〔63〕公发(劳)539 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的,应收监执行,并对新罪进行立案侦查。批复涉及的问题已有法可依。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8月31日
〔63〕法研字第102号
高检发〔63〕28号
〔63〕公发(劳) 600号
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联合批复
1964 年9 月24 日
〔64〕法研字88号
〔64〕高检发字第42号
〔64〕公发(治) 623号
形势已经变化。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 年3月11日
〔65〕法研字4号
〔65〕高检发2号
〔65〕公发(治)159号
流氓罪已取消,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 条的规定,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通知精神已经被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1979 年4 月16 日
〔79〕法办研字第6号
〔79〕高检三字第19号
公发〔1979〕61号
该通知具有时效性,现已过时效,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 年12 月6 日
〔79〕法办字第78号
高检一文字〔79〕61号
公发〔79〕175号
〔79〕铁公安字1885号
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分工已有明确规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 年12 月26 日
〔79〕法研字第30号
〔79〕高检一文字第67号
公发〔1979〕181号
反革命罪已被取消,形势已变化。
19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12〕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 年1 月22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1951 年4 月25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
1951 年8 月10 日
法编字第9577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 年11 月2 日
已被婚姻法、继承法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程序的错误的指示
1952 年12 月25 日
法编字第23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1953 年2 月11 日
法行字第216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 的解释的复函
1953 年3 月7 日
现行法律无“五代内”的规定,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 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3 年7 月14 日
〔53〕法行字第487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1953 年10 月10 日
法行字第7757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1954 年3 月26 日
法行字第2706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 年5 月18 日
法行字第388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之附件一: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1955 年6 月15 日
法行字第9017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 年7 月30 日
定罪科刑以刑法为依据, 复函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 年9 月29 日
法行字第14234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55 年10 月15 日
法研字第15066 号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6 年1 月26 日
法研字第730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
1956 年6 月2 日
法研字第5674 号
复函已被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
1956 年6 月25 日
〔56〕法行字第6415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中坦白缴出黄金, 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 年9 月21 日
〔56〕法刑字第9415 号
关于没收财产及其执行,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20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1956 年9 月22 日
〔56〕法行字第9404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吉县人民法院请示朝鲜公民贩运鸦片等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0 月11 日
法研字第10178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代替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0 月17 日
法研字第10377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1956 年10 月22 日
法研字第10622 号
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0 月26 日
民事诉讼法第18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对提审案件审级问题已作出规定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的函
1956 年11 月15 日
法研字第11974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1 月16 日
法研字第11772 号
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1956 年11 月24 日
法研字第12058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6 年12 月1 日
法研字第1218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2 月6 日
法行字第12538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1956 年12 月22 日
法行字第13032 号
立法法对此已有规定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函
1956 年12 月24 日
法研字第1312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1957 年1 月22 日
法研字第1480 号
已被合伙企业法代替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犯人缓刑期满后可否再缓一年的复函
1957 年1 月23 日
法研字第1885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 年1 月26 日
法研字第2085 号
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结婚是否违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可否提起上诉两个问题的批复
1957 年2 月21 日
〔57〕法研字第3580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 年3 月19 日
法研字第5637 号
民事诉讼法以及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已有规定
37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两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1957 年3 月26 日
法行字第6027 号
已被继承法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57 年3 月26 日
法研字第5931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1957 年4 月11 日
法研字第6865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的效力等问题的批复
1957 年5 月13 日
法研字第823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7 年6 月22 日
法研字第12573 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
1957 年6 月25 日
法研字第12837 号
已被担保法代替
43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 不再发生宣告缓刑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1 日
法研字第12340 号
刑法及第八修正案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已有规定, 复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生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19 日
法研字第14931 号
已被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代替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23 日
法研字第15280 号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已有规定,且刑事诉讼法第164 条、民事诉讼法第138 条对判决书上的署名问题也有规定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24 日
法研字第14963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疯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 年7 月25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死刑缓期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指示
1957 年8 月6 日
〔57〕法研字第0161 号
已过适用期, 实际上已失效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直接改判加重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7 年8 月13 日
法研字第16952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已有规定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 年8 月17 日
〔1957〕法研字第17334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1957 年8 月23 日
法研字第17890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
1957 年8 月27 日
法研字第18306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
1957 年9 月4 日
法研字第19534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1957 年9 月20 日
法研字第19881 号
已被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代替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隐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1957 年9 月20 日
法研字第19882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1957 年9 月30 日
〔1957〕法研字第20358 号
已被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1957 年10 月8 日
法研字第20865 号
民事诉讼法第134 条、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五项已有规定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7 年12 月26 日
法研字第24120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撤销原判的裁定由谁署名及再审案件进行再审时原来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是否继续出庭等问题的复函
1957 年12 月26 日
法研字第24125 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
1958 年1 月27 日
法研字第8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1958 年1 月27 日
法研字第11 号
刑法第258 条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 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 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 年2 月12 日
法研字第2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8 年2 月16 日
〔57〕联办研字第273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 年3 月4 日
法研字第32-1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1958 年3 月21 日
法研字第47 号
刑法第259 条已有规定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问题的批复
1958 年3 月21 日
法研字第48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如何参加上诉审和监督审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代理问题的复函
1958 年3 月26 日
法研字第36 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8 年4 月5 日
法研字第56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8 年4 月7 日
法研字第58 号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期间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已不存在,复函已不再适用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苏联公民离婚诉讼应由我国法院受理问题的复函
1958 年5 月4 日
法研字第79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1959 年6 月4 日
法研字第10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 年8 月5 日
法研字第41 号
批复内容与刑法第51 条规定相冲突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 年2 月18 日
法研字第25 号
刑法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已有规定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请示的复函
1961 年4 月6 日
已被公证法第11 条规定代替
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函
1961 年8 月3 日
法研字第19 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规定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留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1 年8 月19 日
〔61〕法司字第1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 年1 月25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1962 年2 月12 日
〔62〕法行字第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对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传讯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等问题已有规定
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1962 年3 月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无新规定覆盖其适用范围, 但这一批复适用情形极为少见, 废止后对司法活动影响甚微
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1962 年3 月24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 年7 月16 日
法研字第34 号
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已有规定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1962 年7 月26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
1962 年9 月1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2 年9 月13 日
法研字第61 号
已被继承法代替
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 与“减刑” 含义的复函
1962 年11 月3 日
法研字第86 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1962 年11 月26 日
刑法、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 年11 月28 日
法研字第93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 年12 月24 日
已被侵权责任法代替
8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曾判处过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是否可以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的问题的批复
1963 年2 月25 日
〔63〕法研字第22 号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死缓执行的后果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90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1963 年3 月21 日
〔63〕法研字第31 号
批复已被刑法第78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
1963 年4 月28 日
法研字第42 号
已被侵权责任法代替
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 年5 月17 日
〔63〕法研字第56 号
刑法第69 条、第71 条对数罪并罚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1963 年6 月15 日
〔63〕法研字第70 号
该批复所涉及的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 形势已发生变化, 批复已失效
94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1963 年6 月27 日
〔63〕法研字第83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 年6 月28 日
已被公证法代替
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 年7 月4 日
〔63〕法研字第85 号
已被刑法的相关条文(第41 条、第44 条、第47 条) 代替
97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问题
1963 年8 月13 日
〔63〕法司字第171 号
已被公证法代替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0 月21 日
〔63〕法研字第140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0 月21 日
〔63〕法行字第14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1 月4 日
〔63〕法研字第151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2 月6 日
〔63〕法研字第170 号
刑法第86 条关于假释的撤销及处理已有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2 月9 日
〔63〕法研字第175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1963 年12 月9 日
已被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代替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1964 年1 月18 日
〔64〕法研字第3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4 年1 月18 日
〔64〕法研字第5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
1964 年1 月18 日
法研〔1964〕8 号
已被刑法第37 条非刑罚性处罚措施的规定代替
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4 年2 月20 日
法研〔1964〕16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减刑的刑期计算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4 年5 月15 日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如何起算等问题的批复
1964 年8 月13 日
〔64〕法研字第70 号
刑法第73 条对缓刑的期限确定已有规定
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嗣书”继承,不予承认问题的批复
1964 年9 月16 日
已被继承法代替
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
1964 年9 月19 日
〔64〕法研字第84 号
刑法第73 条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批复被代替
11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1964 年9 月23 日
〔64〕法司字第217 号
人民法院不再开展公证业务, 通知内容已被公证法第7、9、11 条规定代替
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4 年10 月23 日
〔64〕法研字第91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1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函
1964 年12 月11 日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鉴定问题已有规定, 此函不再适用
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4 年12 月17 日
法研〔1964〕100 号
关于刑期折抵刑法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其他方法处理的轻微伤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问题的批复
1965 年5 月5 日
〔65〕法研字第11 号
已被刑法代替
117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 年6 月11 日
〔65〕法研字第20 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已有规定
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
1965 年12 月6 日
〔65〕法研字第42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1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66 年5 月12 日
〔66〕法民字第8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代替
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的通知
1974 年1 月18 日
〔74〕法办司字第3 号
已被公证法代替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1974 年5 月17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12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公证文件中对中国血统外国籍人的提法事
1974 年6 月14 日
〔74〕法办司字第13 号
人民法院不再开展公证业务, 通知内容已被公证法相关规定代替
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1974 年6 月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124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张贴布告问题的补充通知
1974 年7 月20 日
形势已经变化, 不再适用
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问题的批复
1975 年1 月24 日
〔75〕法办司字第5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77 年6 月13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127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7〕法办研字第4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父母兄妹可否结婚问题的批复
1977 年9 月24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 年7 月11 日
〔78〕法办研字第14 号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收容审查, 批复不再适用
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
1978 年8 月4 日
〔78〕法办研字第17 号
已被刑法第18 条代替
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的批复
1978 年8 月14 日
〔78〕法民字第1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 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
1978 年10 月11 日
〔78〕法办研字第25 号
隔离审查属违法行为, 不得适用, 复函实际上已失效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日期可不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 年10 月21 日
隔离审查属违法行为, 不得适用, 批复实际上已失效
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候审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 年11 月17 日
〔78〕法办研字第28 号
刑法关于刑期折抵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135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办理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通知
1978 年11 月22 日
〔78〕法司字第193 号
已被公证法代替
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1978 年12 月13 日
〔78〕法办研字第31 号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单项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79 年1 月19 日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收容审查, 批复不再适用
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明请示的批复
1979 年5 月8 日
已被公证法代替
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1979 年6 月5 日
已被公证法、收养法代替
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被收容审查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79 年6 月11 日
〔79〕法办研字第15 号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收容审查, 批复不再适用
1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厂) 就业人员重新犯罪后在劳改机关禁闭审查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9 年9 月24 日
禁闭审查属违法行为, 劳改机关不得适用, 批复不再适用
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
1979 年9 月29 日
〔79〕法办字第65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1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1979 年11 月2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1979 年11 月19 日
〔79〕法研字第24 号
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20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3〕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4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委会字第10号通知》的通知
1980年3月11日
〔80〕法办字第10号
高检办字〔1980〕第5号
通知已过适用期。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1980年4月3日
〔80〕法研字第11号
高检研字〔1980〕第4号
〔80〕公发(研)65号
通知已过适用期。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980年5月14日
〔80〕法研字第16号
高检办字〔1980〕13号
〔80〕公发(经)92号
〔80〕司发普字第86号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22日
〔80〕法交字第1号
高检刑字〔1980〕第42号
〔80〕公发(交)128号
〔80〕交公安字151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
〔80〕法研字第24号
高检监字〔1980〕第14号
〔80〕公发(劳)147号
通知内容已被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规定吸收。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
1980年12月11日
〔80〕法研字第30号
高检刑字〔1980〕第66号
〔80〕公发(审)212号
批复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吸收。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1980年12月26日
〔80〕法研字第29号
高检监字〔1980〕第17号
〔80〕司法普302号
〔80〕公发(劳)219号
刑事诉讼法、刑法已有新规定。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
〔81〕法研字第4号
〔81〕高检发(刑)8号
〔81〕公发(研)第15号
通知已过适用期。
9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1981年3月2日
〔81〕高检发(刑)9号
〔81〕法交字第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1981年7月21日
〔81〕法研字第17号
〔81〕高检发(研)28号
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
〔82〕法研字第15号
通知内容已经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3年12月2日
〔83〕法研字第2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10日
〔83〕法研字第2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
1984年1月11日
〔84〕法研字第1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4年3月31日
〔84〕法研字第3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
〔84〕法研字第7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5年7月12日
法(研)发〔1985〕15号
通知已无指导意义。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
〔85〕高检会(研)3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1985年8月19日
法(研)发〔1985〕17号
制定依据已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5年10月22日
法(刑一)通〔1985〕4号
制定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
1986年3月18日
法(研)复〔1986〕9号
制定依据已被修改,刑法有新规定。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
法(研)发〔1986〕26号
刑法已有新规定。
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1987年3月11日
法(研)发〔1987〕7号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
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1987年8月12日
法(研)发〔1987〕21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87年9月5日
法(研)发〔1987〕23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7日
高法明电〔1988〕7号
制定依据已被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1988年3月16日
〔88〕高检会(研)字第3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
高法明电〔1988〕46号
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
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8年11月11日
法(研)发〔1988〕28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12月3日
法(研)发〔1988〕29号
刑法已有新规定。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8月1日
法(研)发〔1989〕19号
制定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1989年8月15日
法(研)发〔1989〕21号
通知已过适用期。
3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9年11月6日
法(研)发〔1989〕35号
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刑法对贪污、贿赂罪已有新规定。
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1991年6月1日
法(研)发〔1991〕17号
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吸收和代替。
35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991年7月27日
高检会〔1991〕15号
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1991年10月17日
法(研)发〔1991〕31号
制定依据已被修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
法发〔1992〕12号
高检会〔1992〕5号
制定依据已被修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38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外交部关于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羁押本国公民的安排机关进行调整的通知
1992年8月26日
高检会〔1992〕25号
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法发〔1992〕41号
高检会〔1992〕35号
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4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法发〔1992〕42号
高检会〔1992〕36号
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法发〔1992〕43号
高检会〔1992〕37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4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3年11月12日
法发〔1993〕36号
通知依据已被修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法发〔1994〕12号
高检会〔1994〕25号
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刑法已取消投机倒把罪、伪造税票罪。
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7年6月27日
法发〔1997〕16号
高检会〔1997〕1号
通知内容与2010年4月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相冲突。
21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法释〔2013〕2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九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
刑法已取消法律类推,通知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3日
〔80〕法研字第8号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
1980年6月16日
〔80〕研字第20号
依据已被《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问题的通知》
1980年6月16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0年7月16日
〔80〕法研字第23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80年7月25日
〔80〕法民字第6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土改前典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6月22日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
1981年7月28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81年10月24日
〔81〕法交字第3号
已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1981年11月30日
婚姻法已于2001年修订,该通知已经失效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1982年3月10日
〔1982〕法刑字第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3月15日
〔82〕法研字第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废止,通知已失效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做好准备工作的通知
1982年3月16日
〔82〕法研字第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械具的通知
1982年5月20日
〔82〕法研字第3号
通知精神已被《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吸收
1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
刑法已经取消类推制度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1982年10月5日
〔82〕法研字第10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10月21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3年3月17日
已取消兑换券,批复已无实际指导意义
1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怀孕妇女被监视居住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4月20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1983年5月25日
〔83〕法研字第12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2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
1983年7月20日
答复已过时效
2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9月15日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1983年9月20日
〔83〕法研字第18号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15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代替
25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20日
〔83〕法研字第30号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2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3年12月27日
〔83〕法研字第26号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部分内容与婚姻法相冲突,通知不再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
1983年12月30日
〔83〕法研字第27号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1984年4月9日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通知不再适用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1984年4月9日
〔84〕法民字第4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办理的批复
1984年4月14日
〔84〕法民字第3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租用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
1984年4月17日
〔84〕法研字第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代替
3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9月5日
答复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3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11月8日
与刑法规定相冲突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1984年11月24日
〔84〕法研字第18号
已被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2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6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18日
〔84〕法研字第16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39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1985年3月27日
法(经)复〔1985〕18号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3月30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4日
法(研)复〔1985〕21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4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4月10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4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5月8日
刑事诉讼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
法(研)复〔1985〕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47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6月8日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通知不再适用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1985年6月15日
法(民)复〔1985〕35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分子内外勾结盗窃中外合资企业财产的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复函
1985年7月2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5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8月2日
刑法第173条已规定变造货币罪,答复不再适用
5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押在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8月7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8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8月16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1985年8月21日
法(研)发〔1985〕18号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1985年9月14日
法(经)复〔1985〕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5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9月16日
刑法已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5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计算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12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5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18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6日
法(经)复〔1985〕53号
已被商标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11月9日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6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缓刑犯减刑应由哪级单位申报的电话答复
1985年11月12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
1985年12月9日
该通知规定的经济案件受案范围及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内容已不适用,实际已失效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电话答复
1985年12月28日
已被刑法规定代替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初步协议的批复
1986年1月3日
法(经)复〔1986〕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
法(经)复〔1986〕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改中地主、富农被遗漏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27日
法(民)复〔1986〕5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1986年1月31日
已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17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6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26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1986年6月19日
〔85〕民监字第1253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6月21日
法(司)复〔1986〕22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7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辖不当的案件再审时应否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6月24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7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电话答复
1986年7月21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74
最高人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问题后移送有关部门,是否退还预收的案件受理费的批复
1986年8月28日
法(司)复〔1986〕29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7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9月23日
已被合同法代替
7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9月25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
〔1986〕民他字第45号
已被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代替
7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6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7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20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8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21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问题的答复
1986年10月28日
法(研)复〔1986〕3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替
8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1月5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8日
法(研)复〔1986〕32号
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
1986年11月28日
法(经)复〔1986〕34号
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8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诉刑事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判决的刑事部分是否生效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9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2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31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月6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1987年1月14日
〔1986〕民他字第36号
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相冲突
9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2月12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9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2月15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93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16日
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批复不再适用
9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
1987年3月11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
法(研)通〔1987〕1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
1987年3月31日
〔1987〕民他字第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代替
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12日
法(研)复〔1987〕15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9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
1987年5月12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法(研)复〔1987〕20号
目前已不使用此种鉴定方式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1987年6月26日
法(刑一)发〔1987〕16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1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7月8日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财产后果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批复
1987年7月11日
〔87〕法经字第17号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1987年7月15日
刑法第347条已有新规定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
法(司)函〔1987〕3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代替
105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
法刑一〔87〕通字第1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9日
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10日
法(刑二)发〔1987〕2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1987年10月12日
法(研)复〔1987〕41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19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代替
110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
法(研)发〔1987〕30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11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
法(经)发〔1987〕28号
该文件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已被废止
11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1月4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1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
1987年11月11日
法刑二〔87〕通字第1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雁北地区瓷厂诉河南省方城县酒厂购销酒瓶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7年11月19日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16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
法(交)函〔1987〕10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1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日
已被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代替
11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1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1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9日
刑法已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12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法(办)发〔1987〕38号
通知已过时效
12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月3日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12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大盗窃犯罪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月6日
与刑法规定相冲突
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6日
法(司)复〔1988〕2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12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
法办〔1988〕2号
通知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1988年1月22日
已被继承法代替
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9日
法(办)发〔1988〕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1988年2月9日
高法明电〔1988〕10号
通知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8年2月9日
法(研)复〔1988〕12号
批复依据已被修正,不再适用
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8年2月28日
法(办)发〔1988〕5号
通知依据已被修正,不再适用
13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表述问题的批复》代替
13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4月2日
已被合同法代替
13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需由外地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是否必须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4月11日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1988年4月28日
已被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1988年5月6日
法(司)复〔1988〕2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1988年6月9日
〔1988〕民他字第2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1988年6月9日
〔1988〕民监字第531号
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1988年7月8日
法(研)复〔1988〕49号
已被《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代替
14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可否由劳改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7月20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4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23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9月8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4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过程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要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9月20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1988年9月26日
高法明电〔1988〕67号
通知已过时效
14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0月12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和公司法代替
1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
〔88〕民他字第1号
已被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4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的电话答复
1988年10月21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4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88年11月24日
流氓罪已取消,复函已失效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金昌市工业品综合批发公司诉辽宁省抚顺市电视机联销公司电视机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8年12月7日
法(经)复〔1988〕64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8日
〔88〕法交函字第11号
所依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不再适用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批复
1989年1月3日
〔88〕民他字第62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52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9年1月11日
法(行)发〔1989〕2号
原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已废止,不再适用
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代替
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而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而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
1989年1月23日
法(行)函〔1989〕11号
已被行政诉讼法代替
15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24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1月31日
法经函〔1989〕第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9年2月14日
法(办)发〔1989〕3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5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1989年2月28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5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2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6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的电话答复
1989年4月7日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6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4日
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6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6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16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9日
依据已被修正,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3日
法(研)复〔1989〕4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1989年7月10日
已被侵权责任法代替
1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1日
法(申)发〔1989〕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代替
168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1989年8月10日
法(经)函〔1989〕53号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2日
〔1989〕法民字第20号
批复所引法律依据已不存在,所涉相关问题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17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9月22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7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9月30日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已被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89年10月5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7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10日
已被行政诉讼法代替
1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9年10月14日
通知内容已失效
17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25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89年11月4日
法(研)复〔1989〕9号
依据已被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1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13日
法(办)发〔1989〕3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9年11月20日
只适用于特定时期,已失效
179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对监外执行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如何办理裁定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30日
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相冲突
18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2月22日
已被行政诉讼法代替
18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通知
1990年1月10日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8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0年1月12日
法办〔1990〕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1990年1月13日
法(交)发〔1990〕2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1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1990年1月16日
法(民)复〔1990〕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18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6日
刑法已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18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6日
收容审查制度已被取消,答复不再适用
18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8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不能由赡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0年2月10日
〔89〕法民字第32号
已被侵权责任法代替
18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
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19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20日
原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适用
19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时间是否计入服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0年3月30日
原依据的劳动改造条例已失效,不再适用
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泛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
1990年4月14日
高法明电〔1990〕50号
实际已失效
19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20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19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27日
已被刑法代替
19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7日
原依据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不适用
19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9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9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19日
刑法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5月28日
〔1990〕民他字第21号
依据已失效,复函不再适用
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表述问题的批复
1990年 5月30日
法(研)复〔1990〕4号
依据已修改,不再适用
20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5日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
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其中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解除羁押的批复
1990年6月5日
法(研)复〔1990〕6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
1990年6月5日
法(研)复〔1990〕7号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已有明确规定
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0年6月11日
法(研)复〔1990〕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已被废止,批复已失效
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6日
法(交)发〔1990〕8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6日
法(经)函〔1990〕第4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代替
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1990年7月8日
法(研)复〔1990〕5号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7月11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1990年7月26日
〔90〕民他字第12号
已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代替
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5日
法(经)复〔1990〕10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21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同时提起上诉时裁判文书上其近亲属及辩护人是否列为上诉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8月17日
答复已无实际指导意义
21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8月31日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2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的复函
1990年9月26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1990年9月27日
法(研)复〔1990〕14号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
著作权法已修改,通知已失效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1日
法(经)函〔1990〕75号
与仲裁法规定相冲突
21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2日
刑法及相关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1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审认为原审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13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另反革命罪已取消,答复不再适用
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14日
法(经)复〔1990〕1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17日
法(经)复〔1990〕18号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不再适用
22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2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22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2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2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3日
依据已被修改,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
法(研)发〔199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1月7日
高法明电〔199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2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1年1月26日
法(研)发〔1991〕3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
1991年1月28日
〔90〕民他字第53号
与婚姻法规定相冲突
2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9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
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已失效,批复不再适用
23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2月14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3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3月12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3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3月14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1991年3月21日
法(民)复〔1991〕1号
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已失效,批复不再适用
2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3月21日
〔1991〕民他字第2号
已被劳动合同法代替
237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1991年4月6日
法研字〔1991〕1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有新规定,通知不再适用
23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4月17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3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能否由审判员三人、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5月6日
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有明确规定
24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收容审查法律依据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5月22日
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
2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事诉讼法的通知
1991年5月24日
法(办)发〔1991〕1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4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6月28日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函
1991年7月10日
法(交)函〔1991〕6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代替
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8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1991年7月17日
法(研)复〔1991〕3号
刑法规定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批复不再适用
24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7月22日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4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9月4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2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1991年9月13日
法(交)函〔1991〕104号
已被侵权责任法代替
24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6日
法经〔1991〕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24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22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
法明传〔1991〕200号
两个《决定》已被刑法吸收,通知不再适用
251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
1991年9月27日
法经〔1991〕12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年10月9日
法(行)函〔1991〕108号
原依据的食品卫生法(试行)已失效,答复不再适用
25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0日
法(刑二)发〔1991〕28号
制定依据已经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的通知
1991年10月11日
法(研)发〔1991〕2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5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0月19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2日
法(经)函〔1991〕135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省奥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物资串换合同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4日
法(经)函〔1991〕134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2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11月7日
法(经)发〔1991〕35号
原依据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废止,意见不再适用
25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不满16岁的人犯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1月13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6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2月17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1991年12月17日
法(刑一)发〔1991〕38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6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已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在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可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12月19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2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1991年12月20日
法(研)发〔1991〕43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拨款有偿使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
法(经)函〔1991〕151号
已被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代替
26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11日
《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刑法规定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26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短其考验期限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1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1992年1月22日
法复〔1992〕1号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6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确有错误是再审具体改判还是以裁定形式终止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27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6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27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27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29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7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2月1日
依据已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27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装配过程中物品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的电话答复
1992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7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2月2日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131团农牧副产品经营部与芜湖市金宝炒货商店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2年2月20日
法函〔1992〕19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27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3月5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76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经营部与兰州铝厂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复查结果的报告
1992年3月11日
法经〔1992〕3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答复
1992年4月1日
原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失效,答复不再适用
2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4月8日
法复〔1992〕2号
批复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27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4月8日
答复已无实际指导意义
28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4月22日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8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5月9日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28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16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8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
法发〔1992〕16号
已被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18日
法复〔1992〕3号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2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27日
法复〔1992〕4号
批复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批复不再适用
28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6月6日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8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2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是否制作裁定书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21日
法复〔1992〕5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28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8月1日
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2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2年8月3日
高法明电〔1992〕7号
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不再适用
29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8月29日
已被刑法、刑事诉讼法代替
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2年9月25日
法发〔1992〕28号
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29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
法经〔1992〕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已有规定
2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1992年10月4日
法函〔1992〕13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9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0月17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29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诉刑事案件原告人长期不能到庭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0月23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2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1992年11月19日
设置立案标准的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298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
法发〔1992〕39号
通知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被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2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3年1月13日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17日
法函〔1993〕2号
原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失效,复函不再适用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1993年3月6日
法复〔1993〕2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3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
1993年4月7日
法发〔1993〕6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3年4月10日
法〔1993〕28号
依据已被修改,通知不再适用
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3年4月15日
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
法发〔1993〕8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06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复函
1993年5月28日
法经〔1993〕91号
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已有明确规定
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1993年6月3日
法函〔1993〕50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4日
法复〔1993〕4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已被废止,批复不再适用
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
1993年7月26日
〔93〕民他字第12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8月3日
法发〔1993〕1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被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1993年8月4日
法明传〔1993〕241号
依据已被修改,批复不再适用
3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人犯数罪可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再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答复
1993年8月7日
与刑法规定相冲突
31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死缓复核、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共同犯罪案件应适用哪种程序重审问题的答复
1993年8月7日
法明传〔1993〕245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
1993年8月12日
法复〔1993〕6号
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31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开庭审理问题的答复
1993年8月18日
法明传〔1993〕253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
已被人民调解法代替
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6日
法交〔1993〕1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3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4日
法民〔1993〕第35号
已被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代替
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993年9月17日
法复〔1993〕9号
依据已被废止,批复不再适用
32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4日
法发〔1993〕2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3年10月11日
法发〔1993〕28号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
法发〔1993〕2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7日
原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失效,通知不再适用
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
法复〔199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7日
法发〔1993〕43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24日
法发〔1993〕44号
通知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章的规定相冲突,第3条规定已被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代替
3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7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2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9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32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
1994年2月5日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惯窃罪犯可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问题的答复
1994年2月9日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被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33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答复
1994年3月4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3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3月8日
法经〔1994〕5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代替
33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21日
法发〔1994〕4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3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前后均有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4年3月26日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4年4月8日
法复〔1994〕6号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4年5月11日
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相冲突
3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1994年5月16日
法复〔1994〕8号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3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答复
1994年6月18日
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4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问题的答复
1994年6月30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3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1994年8月10日
已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3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
1994年8月23日
法函〔1994〕48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34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9月5日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3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
通知已过时效
3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4年9月26日
法复〔1994〕5号
依据已修改,不再适用
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
法〔1994〕111号
已被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刑法代替
34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
法发〔1994〕20号
解释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3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
法复〔1994〕10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
法〔1994〕144号
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通知不再适用
35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4年12月20日
法发〔1994〕3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刑法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1994年12月21日
法经〔1994〕33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5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5年1月16日
法发〔199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已被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
法经〔1995〕13号
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
3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25日
法函〔1995〕6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1995年2月16日
法经〔1995〕4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1995年2月16日
法经〔1995〕4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
法经〔1995〕63号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
35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程序问题的答复
1995年3月24日
法明传〔1995〕92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3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1995年3月25日
法经〔1995〕10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1995年3月25日
法经〔1995〕10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1995年5月18日
法函〔1995〕5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1995年5月18日
法函〔1995〕6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6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和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5年5月19日
法明传〔1995〕191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6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监狱法》第三十三条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1995年6月5日
法明传〔1995〕216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3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
法函〔1995〕6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示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
法函〔1995〕6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6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5年6月8日
法明传〔1995〕217号
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
36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1995年6月8日
法明传〔1995〕220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
法发〔1995〕13号
依据已被修改,通知不再适用
3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95年7月3日
法函〔1995〕9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3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1995年7月5日
法复〔1995〕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被废止,批复不再适用
3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5年7月7日
法函〔1995〕93号
已被专利法代替
3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1995年8月1日
法函〔1995〕10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7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3日
法研〔1995〕16号
依据已修改,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3日
法函〔1995〕104号
依据已被修改,答复不再适用
3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
法复〔1995〕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377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
法行〔1995〕1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37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5年9月1日
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5年9月13日
法复〔199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38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
法发〔1995〕20号
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有明确规定
3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
法函〔1995〕124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1995年10月9日
〔1995〕法民字第24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年10月20日
法函〔1995〕132号
与水法规定相冲突
3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1995年10月24日
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
3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年11月9日
法函〔1995〕1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
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11月22日
法函〔1995〕14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
法〔1995〕153号
依据已被修改,通知不再适用
3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1995年12月18日
法函〔1995〕174号
原依据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失效,答复不再适用
38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5年12月25日
法发〔1995〕23号
依据已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39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5年12月27日
法发〔1996〕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
法发〔1996〕5号
依据已被刑法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3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1996年3月19日
法函〔1996〕39号
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
3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1996年3月22日
法函〔1996〕41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3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日
法函〔1996〕55号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3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4日
法函〔1996〕5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代替
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请示的复函
1996年4月11日
法函〔1996〕5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3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
1996年4月19日
所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签证的暂行规定》和《合同鉴证办法》均已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3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24日
法函〔1996〕68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25日
法函〔1996〕70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
法发〔1996〕1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代替
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法发〔1996〕18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请示的复函
1996年5月22日
法函〔1996〕8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6年6月7日
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4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1996年6月7日
法函〔1996〕98号
依据已被刑法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40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
法发〔1996〕21号
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2日
法发〔1996〕22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40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法发〔1996〕24号
依据已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4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即保外就医后依法减刑程序问题的答复
1996年8月7日
法明传〔1996〕318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
法复〔1996〕13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13日
法复〔1996〕14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2号文件,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1996〕法行字第1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1996年9月12日
法发〔1996〕28号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
4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
1996年10月9日
〔1996〕法行字第13号
与水法规定相冲突
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9日
法函〔1996〕15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
1996年11月29日
法复〔1996〕18号
依据的行政规章已失效,批复不再适用
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6年12月12日
法函〔1996〕176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蒙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案件管辖权的复函
1996年12月14日
法函〔1996〕17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1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
依据已被修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复函
1996年12月18日
法函〔1996〕180号
已被仲裁法代替
4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法发〔1996〕33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42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但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否保护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2月17日
已被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法发〔1997〕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部规章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7年3月7日
〔1996〕法行字第19号
原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复函不再适用
4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4月10日
〔1997〕法行字第7号
原依据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已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抓好禁毒专项斗争中审判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5日
法发〔1997〕9号
通知已过时效
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7日
法明传〔1997〕20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管辖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9日
法发〔1997〕1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6月13日
法函〔1997〕7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22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 年7月1日至2011 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
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6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01]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法发[2003]6号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高检会[2005]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21日
法释[2006]8号
该规定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代。
23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通知
1997年7月23日
法发〔1997〕1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
法发〔1997〕2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9日
法释〔1997〕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
法发〔1997〕26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法发〔1998〕4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17日
法释〔1998〕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1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8年7月27日
法发〔1998〕1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法〔1998〕10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15日 法释〔1999〕1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 法释〔1999〕2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999年2月14日
〔1998〕行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刑事再审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 法〔1999〕2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法发〔1999〕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999年8月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
法释〔1999〕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诉讼费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9月20日
法〔1999〕191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答复
1999年12月8日
〔1999〕行他字第23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法〔1999〕24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年1月1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6日
法释〔2000〕4号
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
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0年3月8日
法释〔2000〕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0年4月4日
法〔2000〕4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代替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2日
法〔2000〕5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1日 法研〔2000〕3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5日 法〔2000〕9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 法〔2000〕95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
法释〔2000〕43号
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相冲突
3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法办〔2000〕326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
法释〔2001〕3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
法释〔2001〕11号
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法〔2001〕129号
依据已被修正,不再适用
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法明传〔2001〕40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10月17日
法释〔2001〕29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相冲突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4日 法〔2001〕15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30日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
4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
2001年12月29日
〔2001〕行他字第1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法〔2002〕2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10日
法释〔2002〕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0日
法释〔2002〕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8日 法释〔2002〕12号
已被企业破产法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10日 〔2002〕民四他字第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2002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有明确规定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2002年7月12日 〔2001〕民三他字第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5日
法释〔2002〕34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冲突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法〔2003〕20号
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7日
法释〔2003〕4号
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3年6月9日
法函〔2003〕34号
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冲突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法〔2003〕7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8月6日
法〔2003〕136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15日
〔2003〕行他字第4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27日
法研〔2003〕13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0日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5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问题的答复
2003年9月23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5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法审〔2003〕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2003年11月26日 法〔2003〕177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2003年12月8日 法释〔2003〕18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4年2月16日
法〔2004〕17号
已被《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4年3月4日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相冲突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0日
法释〔2004〕10号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相冲突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4年8月16日
法发〔2004〕19号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相冲突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05年2月17日 〔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法〔2005〕55号
通知内容已被证券法、行政强制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9日
法释〔2005〕2号
已被证券法、行政强制法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年6月2日 〔2005〕民三他字第2号
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冲突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法发〔2005〕1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7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5年8月12日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8月15日
〔2005〕行他字第19号
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冲突
7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 法〔2005〕214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大顺减刑一案的答复
2006年12月7日 〔2006〕刑监他字第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7月23日
法释〔2007〕14号
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冲突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法发〔2008〕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代替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 法〔2008〕320号
通知已过时效
79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4日
法发〔2010〕2号
通知已过时效
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6日 法〔2010〕14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法〔2010〕43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4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法释〔20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3日
法释〔2000〕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
2000年7月25日
法研〔2000〕6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
法释〔2000〕4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法释〔2000〕4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修改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1年4月4日
法释〔2001〕9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5日
法释〔2002〕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7日
法释〔2007〕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通知
2007年8月21日
法发〔2007〕27号
已被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5日
法释〔2008〕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0年2月10日
法释〔2010〕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2010年9月13日
法发〔2010〕3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代替
25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26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7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19号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8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5号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9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法释〔2017〕17号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30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7号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信息;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六)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回避、管辖争议、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应当于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正。
已经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1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第十条 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第十七条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32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
(第十三批)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和文号
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13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
1980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 法发〔1992〕1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4月21日 法办发〔1993〕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
法发〔1993〕1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1日 法发〔1997〕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1998年11月14日 法释〔1998〕28号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规定。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年11月21日 法释〔2013〕2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
法(行)发〔1989〕31号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冲突。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13日
法行复字〔1993〕第5号
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4年7月13日 法释〔2004〕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法释〔2008〕1号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规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年1月15日 〔1994〕行复字第4号
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5月25日
刑事诉讼法已规定。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 〔93〕行他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8月1日
法释〔2005〕9号
依据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2月27日
依据已被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
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
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16日 法函〔1993〕51号
国家赔偿法已规定。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
法复〔1996〕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17日 法释〔2001〕2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3年9月11日
法发〔1993〕2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1993年9月25日 法发〔1993〕2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2月1日 法发〔1993〕4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1年8月19日
法(行)函〔1991〕9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27日 〔1981〕法研字第18号
刑法已作规定。
2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4年6月14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5年12月25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9月17日
刑法已作规定。
3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3月24日
与刑法冲突。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3日
法(研)复〔1989〕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5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处理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20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4月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17日 法释〔2012〕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6日 〔1981〕法研字第14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除,不再适用。
3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法已规定。
3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8月26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0年5月8日
法释〔2000〕10号
农村合作基金会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再适用。
4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0年11月27日
婚姻法已规定。
4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5月19日
与刑法冲突。
4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20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代替。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19日 法释〔2000〕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已规定。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1993年9月3日
法复〔1993〕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7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12日 法释〔1997〕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3年8月12日 法明传〔1993〕25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代替。
4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2月30日
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2008年6月6日
法释〔2008〕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20日
法(经)复〔1990〕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25日 法复〔1997〕2号
与公司法冲突。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29日 法释〔1998〕31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 法释〔1999〕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4日
法(研)复〔1988〕39号
合同法、担保法已规定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21日 〔81〕法民字第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4月13日 〔81〕法民字第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2号
与合同法、物权法冲突。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 法复〔1993〕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1996年3月25日 法复〔1996〕2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冲突。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19日
法(经)复〔1990〕11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14日
法(经)复〔1988〕2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 法发〔1994〕2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7月6日
法释〔1998〕1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0年3月6日 〔89〕民监字第60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0日
法(民)复〔1990〕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7日 〔1990〕民他字第44号
依据已失效,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1年8月13日
法(经)复〔1991〕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要县百货公司南岸批发部和高要县百货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凰华侨农工商服务公司柳州办事处和湖南省工矿民族贸易公司购销青苎麻合同货款纠纷案与湖南省工矿民族贸易公司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重复受理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22日 法经〔1993〕8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4日 法复〔1996〕12号
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规定。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
法释〔1999〕4号
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9日
法释〔1999〕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
1986年10月30日 法(经)复〔1986〕30号
依据已失效,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90年6月4日 〔1990〕民他字第1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东兴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侨辉房产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浙江办事处合作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 法函〔1995〕14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57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3日 法释〔1998〕3号
依据已失效,不再适用。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9日 法释〔2010〕16号
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1984年1月11日 〔1983〕民他字第37号
已被《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7日 〔86〕民他字第46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3日 法释〔1998〕1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1995年1月2日 〔1994〕民他字第2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1995年3月6日
法复〔1995〕2号
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日 法发〔1993〕3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日 法发〔1993〕3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1993年3月8日 〔1993〕民他字第1号
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8日 法释〔2002〕1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31日 法释〔2002〕2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16日 法释〔2002〕2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代替。
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9日
法(民)复〔1985〕4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
1992年8月29日 法发〔1992〕2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法〔1994〕13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缴被骗钱物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26日 法函〔1994〕16号
已被《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 法复〔1996〕1号
依据已被修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 法〔1996〕9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22日 法释〔2008〕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1982年10月12日 〔82〕法研字第11号
中国和日本均已经加入海牙送达公约,不再适用。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1989年6月3日
法民〔89〕13号
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已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9日 法释〔2002〕20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33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法释〔2020〕4号
(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时,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人民法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协助救治,对无法制止或有其他暴力行为的,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