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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22/3/8 19:00:42776 次浏览分享按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1

2022/3/8 19:01:44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制定的背景、原则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一文,指出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由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企业以及法院系统等参加的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坚持的理念和原则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努力使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网络消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均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制定过程中,注意平衡保护,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关系,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三,遵循网络消费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规则。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第四,立足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统一裁判尺度,回应审判实践需要。同时,网络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模式新样态不断衍生。司法解释既注重立足现状,解决现实问题,也注意为市场未来创新留出空间。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是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现实中,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有些经营者不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产生纠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又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七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八是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实践中,有时候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规定》第10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确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司法解释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同时,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十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第19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法释〔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2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22/4/9 15:55:13

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三、监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七、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3楼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2022/5/3 16:38:5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8〕第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2月22日



附件
  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8〕363号

   

2

   

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9〕244号

   

3

   

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 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银发〔1998〕229号

   

4

   

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320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1〕385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2〕217号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4〕40号

   

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银发〔2005〕89号

   

1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5〕287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393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450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

   

银办发〔2006〕34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7〕56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银发〔2007〕203号

   

1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

   

银发〔2007〕278号

   

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287号

   

2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

   

银办发〔2007〕72号

   

2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

   

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122号

   

2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

   

银办发〔2008〕95号

   

2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

   

银办发〔2008〕154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

   

2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

   

2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

   

银发〔2012〕100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263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

   

银办发〔2012〕66号

   

3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

   

银办发〔2012〕175号

   

3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3〕69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4〕221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5〕336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5〕110号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

   

银发〔1997〕240号

   

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7〕399号

   

3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银发〔1999〕108号

   

4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0〕160号

   

5

   

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325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236号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246号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2〕26号

   

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63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124号

   

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2〕280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银发〔2003〕104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3〕157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93号

   

1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226号

   

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20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

   

21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

   

2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2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

   

24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0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72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4〕116号

   

2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4〕219号

   

2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银发〔2004〕235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247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4〕254号

   

3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4〕302号

   

3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办发〔2004〕5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

   

银办发〔2004〕206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

   

银办发〔2004〕213号

   

35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

   

3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

   

3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

   

38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

   

3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

   

40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

   

41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

   

4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银发〔2005〕89号

   

4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5〕16号

   

4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发〔2005〕62号

   

4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14号

   

4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16号

   

4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4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02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25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35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5〕359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5〕387号

   

5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5〕216号

   

5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5〕293号

   

5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

   

5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

   

5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

   

5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26号

   

5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44号

   

6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71号

   

6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84号

   

62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银发〔2006〕95号

   

63

   

中国人民银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6〕112号

   

6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121号

   

6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6〕154号

   

6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 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

   

银发〔2006〕217号

   

6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6〕231号

   

6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6〕272号

   

69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291号

   

7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354号

   

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6〕384号

   

7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6〕385号

   

7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

   

银办发〔2006〕24号

   

7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54号

   

7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230号

   

7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6〕255号

   

7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

   

银办发〔2006〕279号

   

7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

   

7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

   

80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

   

8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

   

8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

   

8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

   

8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

   

8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银发〔2007〕27号

   

8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81号

   

8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2007〕154号

   

8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58号

   

8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7〕200号

   

9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252号

   

9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273号

   

9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7〕280号

   

93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345号

   

9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9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384号

   

9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385号

   

9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

   

银发〔2007〕436号

   

9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7〕441号

   

9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10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7〕74号

   

10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7〕75号

   

10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7〕76号

   

1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7〕77号

   

10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7〕100号

   

10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7〕126号

   

106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

   

10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13号

   

1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8〕18号

   

10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8〕47号

   

1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08〕72号

   

1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8〕75号

   

1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8〕125号

   

11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1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8〕146号

   

1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8〕147号

   

1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8〕150号

   

1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8〕162号

   

11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8〕167号

   

1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

   

1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8〕291号

   

12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355号

   

1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387号

   

12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391号

   

12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8〕101号

   

12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8〕102号

   

12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

   

12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

   

128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

   

12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9〕18号

   

1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9〕98号

   

13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银发〔2009〕142号

   

13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银办发〔2009〕149号

   

1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9〕151号

   

1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9〕167号

   

13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9〕178 号

   

1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9〕212号

   

1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224号

   

13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9〕328号

   

13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9〕385号

   

14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9〕125号

   

14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

   

142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37号

   

14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48号

   

144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0〕88号

   

14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0〕181号

   

146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186号

   

147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211号

   

14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0〕217号

   

14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0〕221号

   

1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0〕249号

   

15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273号

   

152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275号

   

15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0〕336号

   

15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0〕365号

   

15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

   

银办发〔2010〕152号

   

15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15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

   

158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15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16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17号

   

16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

   

银发〔2011〕64号

   

16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66号

   

16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银发〔2011〕73号

   

16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银发〔2011〕74号

   

16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银发〔2011〕79号

   

16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银发〔2011〕93号

   

16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168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1〕119号

   

16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1〕145号

   

17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银发〔2011〕177号

   

17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193号

   

172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银发〔2011〕203号

   

17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1〕255号

   

174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17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2011〕37号

   

17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银办发〔2011〕128号

   

17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1〕129号

   

17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1〕166号

   

179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公布

   

18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同意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

   

18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

   

银发〔2012〕14号

   

18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2〕17号

   

183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2〕23号

   

18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2〕29号

   

18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2〕54号

   

18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80号

   

18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2〕127号

   

18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银发〔2012〕165号

   

18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发 〔2012〕166号

   

190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2〕172号

   

19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2〕176号 

   

19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

   

银发〔2012〕178号

   

193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182号

   

19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2〕183号

   

19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199号

   

19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201号

   

19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2〕234号

   

19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2〕289号

   

19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IC卡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2〕15号

   

20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整合企业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更新机制的通知

   

银办发〔2012〕201号

   

20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2〕238号

   

20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银办函〔2012〕381号

   

203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

   

20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

   

205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

   

20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

   

207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

   

20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

   

20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3〕2号

   

2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3〕30号

   

2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3〕91号

   

2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3〕116号

   

21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3〕125号

   

2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

   

银发〔2013〕148号

   

21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13〕151号

   

2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13〕168号

   

2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银发〔2013〕180号

   

21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3〕225号

   

2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3〕226号

   

2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

   

银发〔2013〕256号

   

221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银发〔2013〕289号

   

2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发〔2013〕317号

   

22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3〕318号

   

22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3〕321号

   

22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3〕5号

   

2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办发〔2013〕14号

   

22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

   

银办发〔2013〕188号

   

22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3〕197号

   

22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

   

23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

   

23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23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公布

   

23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2号

   

2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5号

   

2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4〕29号

   

236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80号

   

2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4〕106号

   

238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23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向降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4〕164号

   

2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4〕168号

   

24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178号

   

24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188号

   

24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4〕235号

   

24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4〕287号

   

24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4〕293号

   

24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4〕324号

   

24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331号

   

24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4〕336号

   

2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4〕344号

   

2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387号

   

251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397号

   

25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4〕22号

   

25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

   

银办发〔2014〕73号

   

25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删除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办发〔2014〕104号

   

25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

   

银办发〔2014〕153号

   

25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14〕193号

   

25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4〕246号

   

25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4〕263号

   

25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26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26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5号(认可“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5号

   

262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

   

263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

   

26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

   

265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公布

   

26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26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26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关于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269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

   

27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11号

   

2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12 号

   

27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5〕40号

   

273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98号

   

27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5〕147号

   

27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

   

银发〔2015〕170号

   

27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199号

   

27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5〕220号

   

278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221号

   

27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

   

银发〔2015〕250号

   

280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建立银警联动假币监测反应工作机制的通知

   

银发〔2015〕264号

   

28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273号

   

28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5〕279号

   

28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

   

银发〔2015〕284号

   

28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

   

银发〔2015〕289号

   

28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5〕290号

   

286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305号

   

28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28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银发〔2015〕325号

   

28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5〕327号

   

29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392号

   

291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5〕401号

   

29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报送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的通知

   

银办发〔2015〕4号

   

29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支付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5〕20号

   

29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

   

银办发〔2015〕90号

   

29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外逃人员名单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5〕135号

   

29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简化《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的通知

   

银办发〔2015〕162号

   

29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5〕203号

   

29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银办发〔2015〕210号

   

29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应用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5〕222号

   

30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5〕227号

   

301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公告〔2016〕第1号(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公告〔2016〕第1号

   

30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

   

30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304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公布

   

30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

   

306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

   

307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公布

   

30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关于降低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

   

309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

   

310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

   

3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6〕11号

   

3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21号

   

313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

   

银发〔2016〕86号

   

31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94号

   

315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99号

   

3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106号

   

3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111号

   

31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126号

   

3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平均法考核的通知

   

银发〔2016〕153号

   

3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

   

银发〔2016〕163号

   

32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70号

   

3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6〕177号

   

32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号

   

32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6〕227号

   

3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253号

   

32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6〕254号

   

32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261号

   

32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6〕26号

   

32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6〕282号

   

3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6〕29号

   

33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300号

   

33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6〕302号

   

33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306号

   

3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314号

   

33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6〕15号

   

33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59号

   

33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110号

   

33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办发〔2016〕112号

   

33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办发〔2016〕201号

   

34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银办发〔2016〕247号

   

34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6〕258号

   

34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270号

   

343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5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5号

   

34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

   

34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优化同业存单期限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346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公布

   

347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公布

   

348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7〕3号

   

3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7〕9号

   

350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关于开展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的通知

   

银发〔2017〕19号

   

3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7〕21号

   

352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7〕41号

   

35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7〕45号

   

354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90号

   

35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

   

银发〔2017〕98号

   

35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银发〔2017〕99号

   

3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7〕108号

   

35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银发〔2017〕117号

   

35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7〕126号

   

36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7〕147号

   

36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7〕165号

   

36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

   

银发〔2017〕187号

   

36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7〕195号

   

36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支付技术产品标准实施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7〕208号

   

36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18号

   

36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36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47号

   

368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7〕261号

   

369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的通知

   

银发〔2017〕278号

   

37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银发〔2017〕279号

   

3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7〕281号

   

37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7〕296号

   

37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数据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7〕300号

   

37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数据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7〕301号

   

37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37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17〕16号

   

37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相关指标的通知

   

银办发〔2017〕21号

   

37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办发〔2017〕45号

   

37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业务统计指标的通知

   

银办发〔2017〕90号

   

38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10号

   

38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

   

银办发〔2017〕118号

   

38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强化银行卡磁条交易安全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2017〕120号

   

38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17〕132号

   

38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2017〕164号

   

38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技术规范》的通知

   

银办发〔2017〕170号

   

38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条码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2017〕242号

   



4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3/2/7 16:19:03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系统总结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据了解,《意见》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改革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立足我国执行工作处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历史时期,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实务中当事人向执行法院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适当途径,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针对应通过仲裁或实体诉讼途径解决的相关案件,明确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消除已有规范的模糊执行;对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率。
  《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及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据介绍,这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意见》在明确申请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规定和途径的同时,参照人民法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意见》还补充规定了三种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结案方式,并对结案文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指引。(记者  孙  航)


  法发〔2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过程中,发现信访诉求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立案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救济途径,一般不作为执行复议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受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处理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针对人民法院就复议裁定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二)在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后又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作出执行监督裁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审查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执行复议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七条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执行监督申请书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声明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的审查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论证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执行监督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监督申请处理。

  第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立执行监督案件: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查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立执行监督案件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监督。

  第九条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审查程序违法、遗漏异议请求情形的;

  (二)原执行复议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第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本意见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报请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查的,应当立案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立案,并决定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监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执行复议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结案方式外,执行监督案件还可采用以下方式结案:

  (一)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二)按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处理;

  (三)终结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当作出执行裁定,但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有关意见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本意见施行之前受理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施行当日尚未审查完毕的,应当继续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9日


5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2/7 16:2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3日

  法释〔202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为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条  当事人因下列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林地承包;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

  (四)林木流转;

  (五)林地、林木担保;

  (六)林地、林木继承;

  (七)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条  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地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木流转、森林资源担保等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前款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依法经林权证等权利证书载明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林地、林木,另一方主张取得相关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第六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同一集体林地订立多个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主张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由具有下列情形的受让方取得:

  (一)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登记的;

  (二)林地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争议发生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林地并大量投入的;

  (三)无前两项规定情形,合同生效在先的。

  未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以林地经营权人擅自再流转林地经营权为由,请求解除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林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林地经营权人能够证明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已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条  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者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流转、再流转合同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主张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方主张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因前两款原因,致使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对于林地经营权人种植的地上林木,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

  (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届满,承包方请求由林地经营权人承担林地使用费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林地经营权人请求对林木价值进行补偿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方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订立的合同,应当综合考虑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公益林生态功能及是否经科学论证的合理利用等因素,依法认定合同效力。

  当事人仅以涉公益林为由主张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折价,并据此请求接管经营抵押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十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请求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或者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合理确定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明确侵权人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并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

  第二十二条  侵权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6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2/7 16:2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