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2022/1/14 22:02:08709 次浏览分享按钮

【1楼】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

【2楼】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

【3楼】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工作文件)

1楼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2/1/14 22:04:10

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四)鉴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和农民自建住宅一般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镇规划选址勘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报告中做出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城关镇以外的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
  (二)巡查人员若发现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以上规划区外擅自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限额以上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制镇、集镇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设方在申请建房基地时,应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有偿服务。建房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及承建方,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六、加强村镇建设的抗灾、防灾工作
  (一)地质环境条件是构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村镇建设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村镇建设规划中划定建设用地时,要考虑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如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
  (二)各地在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规定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有关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抗风等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提出规模建设的村镇规划、建设中加强抗震抗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对基本完成的村庄规划,各地要组织专家对规划选址进行防灾评估;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选址,尽快进行合理调整,防患于未然。
  (四)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群众的抗震、抗风等防灾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将灾害损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2楼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2022/1/14 22:12:34

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建村[2006]3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要尊重农民的生活习惯与生产方式,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一证”制度),确保农民住房建设选址与设计安全。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安全把关,防止农民在地震断裂带及滑坡、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对地震、台风多发区的农民住房设计安全审查。

  三、充实和加强农民住房设计技术力量,提高农民住房设计水平。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房设计。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组建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设计与建设、监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住房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四、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五、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地方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住房建设“一书一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对于不执行“一书一证”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执行“一书一证”制度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要坚决取消相应资格。

  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3楼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工作文件)

2022/1/14 22:14:21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最近,一些地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监管薄弱,农民缺乏必要的建设工程常识,房屋坍塌、人员伤亡等事故频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村一处二层十开间砖拱联体窑洞在拆除过程中引发坍塌,导致6人死亡,19人受伤。2006年7月7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村一栋七层居民楼发生倒塌,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2007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发生一起农民自建房屋坍塌事故,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

  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的同时,重点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二是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二、强化对农村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逐步将村民自建房屋纳入建设管理范围,进一步强化村民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三是对于村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的建筑活动,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指导与服务。

  三、加强农村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为有效遏制当前村民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多发的态势,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强化对村民自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管。一是要将拆除房屋和其他限额以上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一并纳入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二是相关单位和业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拆除手续,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三是承接拆除任务的施工单位,要认真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按批准的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

  四、加强农村房屋使用监管和宣传教育

  各地要加强对村民自建房屋的使用监管和宣传教育。一是要建立健全村民自建房屋的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农村既有房屋质量安全检查;二是要完善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擅自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通过培训指导,不断提高现有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四是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多种形式的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举一反三,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村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4楼村农自建房屋造成的讼累(案例一)

2022/1/15 19:40:16

【案情简介】

        沈A与方B在2012年4月19日签订了《建房协议》,因该协议对造价约定有误,遂于2012年5月5日重新签订了《建房协议》。2012年5月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并按实计算。沈A已支付工程款550000元。

       2013年1月14日沈A将方B诉至法院,方B于同年2月21日提起反诉,要求沈A支付欠付工程款20万元,并从2012年10月10日起按每日0.2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提前完工奖励12万元。沈A于2013年3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准予沈A撤回起诉。原告沈A撤回本诉后,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反诉。(未完)